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 |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文件精神,特制订《长治卫生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民族复兴为己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 学校社团活动经费应以自行筹措为原则,也可向学校申请社团活动经费和补助,主要用于展示社团活动成果和社团指导教师的专项训练费。 第五条 学生社团是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由专人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并负责制定学生社团活动的总体方案,对各社团及其活动进行协调、管理和评价,努力促使各社团活动规范化、课程化、有特色、有创新。 第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具体负责学生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设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由团组织统一考察,组织选举,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原则上设社长1名,副社长1—2名,负责定期召集本社团成员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各社团社长、副社长由社团成员民主推选,经团委会审批后产生,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原则上设指导教师1名。指导教师具体实施社团活动的组织与指导,在工作中既要注重育人效果,又要注重资料(如社团章程、活动计划、工作总结、学生获奖情况、活动图文记录等)积累,每学期末送活动资料交校团委会存档。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活动,服务、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沟通党和青年学生之间的联系,发挥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 第十条 学生社团每年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社团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 (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清单。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前一周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各社团社长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活动结束后,社团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如果创办内部交流刊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由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未经校团委和党委同意,私自印刷的,校团委将根据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长治卫生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移交学生科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职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二)社团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并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日 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15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工作计划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存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理论学习制度,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定期召集社团成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时政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议,在每年的五四表彰时对 “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进行表彰。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予以强制解散: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规定的; (二)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生社团,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由校团委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共青团长治卫生学校委员会 2015 年1月1日 |